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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Z8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6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住惠来县**镇**号,无前科,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于2020年6月4日被惠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 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证电动二轮摩托车经惠来县葵潭镇**路沿葵潭镇区方向行驶,途经葵潭镇**公路***村路段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民警对王某甲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85 mg/100ml,后民警将王某甲带回审查。经司法鉴定:王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王某甲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加辉

检察官助理:李燕芬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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