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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登记地址汤阴县古贤镇**村*区**号,现住汤阴县古贤镇**村*区**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9月9日被汤阴县公安交通管理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4月2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罚款5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E8****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汤阴县古贤镇村间道路行驶至古贤镇岳飞先茔门前时,撞到被害人冯某乙停放在该处的小型普通客车,后沿古贤镇村间道路驾车逃逸至古贤镇古贤村自己家中,同日下午民警在王某甲家中将其抓获。经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冯某乙不承担责任。经鉴定,送检的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8mg/100ml。

案发后,双方当事人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丙等人证言;3.被害人冯某乙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执法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斌伟

(院印)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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