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琼A3****号小轿车从定安县**农场**的家中前往翰林墟吃饭,吃完饭后其便驾驶小轿车从翰林墟往**农场方向行驶回家,途经翰林镇乡道敬老院附近路段,与对向由吴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对向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伤人事故。公安民警到现场后将王某甲带往定安县人民医院提取其血样用于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甲的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37mg/100ml。经鉴定,吴某某损伤属于轻微伤。
经定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吴某某无事故责任。
经定安县人民法院调解,王某甲已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取得当事人及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轿车1辆;
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现场笔录;
5.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王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树旗
书 记 员:莫兴全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海南省定安县**农场**作业区****队**号,联系方式:1397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涉案财物情况:公安机关已发还涉案小轿车1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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