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居装饰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闽A6****黑色力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福州市晋安区出发,行驶至台江区六一路特艺城路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甲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50.84mg/100mL;血液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注销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检测现场记录、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1911号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020092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为150.8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婷婷
检察官助理:陈 钦
2020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35900****。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