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21973********,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街**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位于舒兰市**街**委**组的家中吃饭时喝了二两50度散装白酒和两瓶蓝带瓶装啤酒。当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到舒兰市第**中学接女儿回家,接到女儿后,王某甲驾驶摩托车从第**中学出来由西向东行驶,当其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物流中心南50米路段处时与行人王某乙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王某甲、王某乙受伤。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从送检的王某甲静脉血液中检测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53.91mg/100mL。2019年6月24日,舒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乙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侦查终结、到案经过、户卡信息、现场照片、摩托车照片、抽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舒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丛刚
2019年7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舒兰市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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