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88********,汉族,专科学历,群众,**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长春市宽城区,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路**小区**栋**门**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22时58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吉AT****号白色大众小型轿车,沿长春市宽城区北环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凯旋路交汇处时,与吉A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王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1.5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方12000元(不包含修车费),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登记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事故呼气检测照片、抽血当事人血样登记表、事故抽血照片、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行政处罚案卷;
2.证人王某乙、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晶
(院印)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贰册、起诉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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