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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20〕43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3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镇**村**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由我院依法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晚上22时许,王某甲酒后驾驶皖S****号轻型货车行驶至颍州区颍淮大道与竹园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王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 mg/100ml。后经阜阳市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事发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5.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佳佳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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