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5226361990********,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丹寨县,家住贵州省丹寨县**镇排**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三都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经本院2020年12月17日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自己一辆号牌为贵H*****小型普通客车从三都县**镇**村往**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三都县村道***线*km+***m**村下坡路段时,所驾车辆与同向前方由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贵JM****普通二轮摩托车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执勤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处警时,发现被告人王某甲有一股浓烈的酒味,于是民警立即将王某甲带到三都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81.69mg/100ml。经三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李某某所受的伤属轻伤一级。经三都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照片。
2、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责任认定告知书、机动车及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3、证人罗某某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事故现场。
7、司法鉴定意见。
8、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车检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一人达轻伤一级的严重危害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其在案发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已全部支付了被害人医疗费,又无犯罪前科,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的规定,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薇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568****。
2、公安侦查卷宗贰册,公诉卷壹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