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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182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性别:男性,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67********,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庄**号,现住本市浦东新区**镇**村**号**室,系上海**物资有限公司员工。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其它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21年1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01时44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路北约300米处,被设卡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测试结果是:1.17mg/ml,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其血液内乙醇含量所做的鉴定,结论为1.29mg/ml,属于醉酒。该王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公安机关即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火眼金睛人脸比对、人证核验识别结果、公安内网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来沪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情况。

2.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内网王某甲驾驶证查询信息、小型汽车苏******车辆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具有驾驶资格,所驾车辆合法有效。

3.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照片和测试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7mg/100mL,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ml。

4.公安机关出具的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和执法记录仪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光盘,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王某甲到案的情况。

5.被告人王某甲的多次供述、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认表,证实该王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旭峰

                                    2021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电话:1891603****;

    2.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说明书》1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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