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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28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临高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临高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1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2时45分许,王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载人行驶至**镇**号桥路段时,被临高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王某甲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46mg/100ml。经鉴定:送检的王某甲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一辆二轮摩托车;

酒精测试单、查获经过等书证;

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司法鉴定意见书;

勘验、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载人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晓燕

                    书  记  员 :王秋燕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委会**村**号,联系方式:1509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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