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维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31980********,纳西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巴迪乡**会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迪庆州维西县,住**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其姐夫王某乙的云******的小型普通农客车在维西县**路段逆向行驶,造成该路段交通拥堵。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66.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对被告人静脉血样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血液酒精含量为266.57mg/100ml,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属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雪丽
检察官助理:刘先丽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交纳保证金2000元),联系电话1398870****。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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