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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镇**村**号,现住**镇**南侧**区,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通辽L2****号三轮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扎鲁特旗**镇**南侧胡同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王某乙驾驶的通辽L2****号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乙受伤,两台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交通事故,事故现场被告人王某甲被查获归案。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3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文书、归案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发还清单、罚没收据;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3.证人王某乙证言;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

5.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6.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十五日至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晓辉

                                检察官助理:包苏亚拉

2020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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