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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27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01197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处**,出生地河南省信阳市,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镇**街**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听取了被告人王某甲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Q****6的白色北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大井桥上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王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9.8mg/100ml。

被告人王某甲于案发当日在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查获,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车辆照片、涉案人员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网上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王某乙、崔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证人马某某、王某乙、崔某某对被告人王某甲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被告人王某甲呼吸式酒精检测、抽血的录像;7.其他材料: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入所健康检查表、人员身份信息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薇

检察官助理 李珂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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