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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东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51990********,汉族,初中文化,**工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会理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园区**工贸厂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经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7日1时02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持C1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主为彭某某的川******号小型面包车,由本市仁和方向沿炳仁线往东区金域阳光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东区机场路口陈家垭口隧道进城方向进口路段时,遇车行前方交警设卡夜间检查,王某甲操作不当与前方正在接受检查的王某乙驾驶的川******号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5.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强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等书证;2.证人密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玉琼

                                 检察官助理:林伦军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34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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