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公诉刑诉〔2019〕35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邛崃市,住邛崃市**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王某乙),2019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保证人:王某乙),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川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邛崃市区朱牌坊街由北往南方向行驶。20时51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车行驶至朱牌坊街交警执勤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使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呼气检测,其结果为:134mg/100ml。

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王某甲血样进行检验,其乙醇浓度为:134.3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王某甲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及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怡

2019年7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