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Z268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镇**村**号,现住该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06日13时37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蒙A*****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土默特左旗金山开发区兴台路与沙尔沁路交汇路口时,被呼和浩特市交管支队土默特左旗交管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20]3299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检验:被告人王某甲的血液酒精含量为89.98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法道路安全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慧平
检察官助理:郭志军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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