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 自然概况 |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住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当月12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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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 |
取保候审 |
日期 |
2019年1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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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 及权利告知 |
大庆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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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12月4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牌照为辽B****0),沿大庆市萨尔图区**街**饭店门前道路由东向西倒车时,将站在万顺街上行走的被害人李某某、王某乙撞倒,致使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乙报警,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萨尔图大队执勤民警在现场将王某甲查获。民警对王某甲进行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分别为130.2mg/100ml。随后王某甲又被带至大庆市中医医院抽取血样。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萨尔图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此起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王某乙无责任。经鉴定:王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0mg/100mL。王某甲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王某甲已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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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清单 |
1. 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信息说明、谅解书、证明、情况说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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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人王某乙证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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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害人李某某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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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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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大庆市民新庆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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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勘验笔录、勘验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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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视听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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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认定 |
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被告人王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在等待,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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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 |
从轻 情节 |
法定 |
自首;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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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
被告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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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 |
法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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酌定 |
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有犯罪前科前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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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拘役 |
二个月 |
罚金 |
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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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 |
1. 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处所: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 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车晓丽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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