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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0********,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5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1日18时至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家中和朋友张某某、王某乙吃饭期间饮用了白酒。2020年9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甘E****号牌摩托车(车、牌不符)行驶至天水市秦州区**桥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甘肃**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的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辨认、指认笔录、视听资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12月4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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