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7********,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有限公司**,住本市和平区**道**号**号。2015年8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西支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8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的灰色总裁S系列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和平区南京路与营口道交口处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王某甲血液酒精浓度为123.4mg/100ml。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1.9mg/100ml,属醉酒状态。
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将被告人王某甲传唤到案。被告人王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依法吊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查获违法行为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呼气式仪器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方位示意图及照片;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丽莉
检察官助理:夏素峰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145****。
2、侦查卷二册(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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