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2199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楼餐饮服务员,户籍地甘肃省径川县**乡**村**社**号,现住地天津市红桥区**道**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J****3的红色吉利牌SUV汽车,沿红桥区咸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水云间KTV附近时,与中心隔离护栏相撞,后驶入对向车道与机非隔离护栏接触后侧翻,撞击路边灯杆并与行人王某乙身体发生接触,造成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甲后被送至天津市人民医院救治。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3日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西青道大队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31.6mg/l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现场照片。
2、人员及车辆信息网上查询情况、机动车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王某乙等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洪杰
检察官助理:马昂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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