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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44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户。因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2017年11月2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12月27日被利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6月5日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22时10分许,王某甲无证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桥车在**路“**店”门口处由西向东实施左转弯处,与由南向北行驶的皖S**号小型桥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甲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6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河川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利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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