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南陵县********号,现住南陵县****小区******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南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与其朋友王某乙等人在南陵县籍山镇利民路桃源饭店饮酒。当晚,王某甲驾驶王某乙母亲所有的皖******号小型轿车送王某乙回东方花园小区。22时许,王某甲驾车行驶至南翔南路“御足堂”门前路段处时,碰撞到该路段隔离栏,造成车辆侧翻、隔离栏损坏的交通事故。因车辆自动报警,民警接警至现场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发现王某甲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将其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7.6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信息、执勤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01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系被公安民警查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丽丽

检察官助理:崔芳

2020年5月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起诉书正、副本共捌份,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