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寿县**镇**街道,住六安市**苑**号楼**2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3日23时04分,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皖DP**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寿县**镇**高速路口处时,因车辆轮胎爆胎,怀疑有人故意设置路障,遂报警,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交通民警赶至现场并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王某甲拒绝配合检测,随后交通民警将其带至寿县**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两份,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意见书;5.监控视频。
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茹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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