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石台矿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住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行政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1时59分,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二轮摩托车沿淮北市高岳路自东向西行驶到高岳红绿灯路口西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通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王某甲进行酒精测试,显示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王某甲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03.82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艳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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