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组,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路**宿舍楼。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皖******号小型客车沿肥东县长江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双龙大酒店处,追尾撞击到前方王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17日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6.8mg/100m1。2019年12月26日肥东县交管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王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王某甲与王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王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归案经过、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良诚
检察官助理:王志光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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