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午后15时许,被告人王某驾驶冀GP****号蓝色微型面包车,在宣化区**乡**村其姑父王某乙家饮酒后,准备回**镇其家中,行驶至洋河南镇安平西街宣化县二中西路段时,因酒后驾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为110.02mg/100ml。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等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破案报告,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查获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鉴定委托书,吹气检测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信、身份证复印件等,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天津)司法检验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金峰
检察官助理:董婷
(此页无正文)
2020年7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03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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