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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76********,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镇**庄**村**号。2019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鲁******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沿沂水县**镇村村通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庄子村路段时,追撞顺行在前的该村村民王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经事故原因分析,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媛

张娜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5442****)。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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