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926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镇**村**村**号。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顺河高架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英雄山路蓝海大酒店下桥口时,适遇执勤交警检查。王某甲为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弃车逃跑,后被民警在高架桥下绿化丛中抓获。经鉴定,王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2.1mg/100ml。

同年12月6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王某甲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信息查询等)、证人证言(王某乙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王某甲供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执勤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玉杰

检察官助理:周子宇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53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据目录1份;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