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荣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荣成市**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荣成市**街道**小区**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23时46分,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荣成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荣成市**路**处,与前方同车道内王某乙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停车等待信号灯通行时相撞,致两车损坏。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77.9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现场图、事故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芳芳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荣成市**街道**小区**号**室,电话1380631****。
2、随文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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