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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93********,汉族,技校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8日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行至龙口市振兴路烈士塔路口北处时驶入道路东侧台阶上,与王某乙、王某丙、张某甲、张某乙、徐某某停放的车辆相撞,造成六车损坏。经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67mg/100ml。经龙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夜间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照片;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长:吴新明

检察员:陈一梦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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