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交检刑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住交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系交城县**村委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交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晋JF18881号小型轿车沿红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山大街十字路口南段时,与行人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6.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物品凭证;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谅解书等;3、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交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恒强
书记员:闫雅蓉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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