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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平定县**乡**村,户籍所在地平定县**镇**村**号,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平定县**镇**村。2020年2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4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载王某乙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定县义平路冠亚小区门前路段时,与尚某某驾驶的由东向南左转弯的晋C****8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王某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平定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甲、尚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乙无责任。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王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10.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平定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科110接处警受理单、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摩托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照机动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淑青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住平定县**镇**村。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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