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泽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5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泽州县**镇**街**院**号**,住泽州县**镇**街**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泽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3日20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晋E****号黑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泽州县大阳镇派出所门口,派出所民警上前询问该过程中发现王某甲涉嫌酒后驾车,后将该线索移交至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鉴定:在送检王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34.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泽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慧敏
检察官助理:张小燕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本案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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