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巴林右旗大板**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大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1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9年12月14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3时40分,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蒙D6**** 号小型普通客车自大板镇民族饭店出发,沿大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内蒙古巴林鲜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西侧路段处时,与前方同方向巴林右旗**驾校学员郑某某驾驶的蒙D**** 学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后,弃车逃离现场,造成教练员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巴林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王某甲驾驶车辆时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205.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王某甲赔偿被害人于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50000元,赔偿被害人郑某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8000元,赔偿巴林右旗**驾校了损失费人民币25000元,并获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郑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现场勘查、抓获等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斯琴
检察官助理:王秋菊
2020年7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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