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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公诉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镇**村,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依法执行。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8日23时52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蒙D8****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东城区东河路路段处时,被巴林左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人体血液乙醇含量为164.81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酒精呼气检测单、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机动车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复印件、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一个月,罚金两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景瑞

检察员:聂彦欣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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