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山东省郓城县,户籍地山东省郓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鲁R****0号(鲁R****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南宁市高新区大唐物流园内国花888物流分拨中心,与黄某某停在此处的桂A****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王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王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情况、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南宁市金盾司法鉴定所【2018】化检字2514号司法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艳
2019年3月14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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