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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38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号,现住成都市金牛区********单元**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晚上,被告人王某甲与严某某、曾某某、李某某一行四人在成都市双流区胜利镇楠泊湾火锅店吃饭、饮酒。20时50分许,王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川A1****号斯柯达牌小型轿车搭载严某某、曾某某、李某某行驶至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大道周边黄甲镇八角社区移民点路段倒车时,与黄甲镇八角社区移民卡点治安亭相撞,造成车辆及治安亭受损,王某乙受伤。经检验鉴定,王某甲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21.1mg/100mL。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乙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具有坦白、赔偿谅解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勤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68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查材料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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