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7〕3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号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3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1日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8日15时许 ,被告人王某甲驾驶一辆无号牌“北方永盛”二轮摩托车,沿焦西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武陟县老石荆桥时,被巡逻执勤交警王某乙、陈某某当场查获,经使用手持式酒精呼吸检测仪检测王某甲呼吸中的酒精检测含量为135 mg/100ml,王某甲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随将王某甲带至武陟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约3ml。2016年3月9日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的血样中酒精含量检测146.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廷磊
王利平
2017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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