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街道**村**路**巷**号**。2017年3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24日3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小汽车乘载陈某甲途经汕头市龙湖区金砂、黄山路口时,与陈某乙所驾驶的粤DSR****号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王某甲本人受重伤二级、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轻微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王某甲抽检的血液进行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25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龙湖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甲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汕头市公安局122出警命令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委托书、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情况、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委托书、声明、协议书、收条、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血样提取登记表、诊断证明书、病历材料、办案说明;
2.证人张强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相关照片的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溢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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