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城**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江苏省丰县**镇**村**岗**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苏C6****号小型汽车沿丰县中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后行驶至丰县御水帝景城东大门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0mg/100mL 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会娟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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