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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2130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住安徽省利辛县********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皖CM****小型轿车,自江苏省常州市夏溪镇出发行驶至沪蓉高速黄栗墅服务区时换由刘某某驾驶。5月6日00时35分许,当刘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沪蓉高速南京马群公安检查站时被民警查获,后王某甲主动向民警交代了其酒后驾车的事实,随即被带至医院抽血。经鉴定,送检的王某甲血样呈乙醇阳性,乙醇含量为94.2mg/100mL血。案发后,王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 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建波

检察官助理:王洋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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