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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区检刑四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0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11月4日被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月30日14时59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苏NM****号小型汽车带着弟弟王某乙从宿迁市经济开发区淮海建材城行驶至经济开发区润园小区北门时,被告人王某甲与润园小区北门保安盛某某发生纠纷、殴打,双方受伤,保安牛某某报警,后被告人王某甲被带至宿迁市钟吾医院治疗,黄河路派出所民警出警在宿迁市钟吾医院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3mg/100m1,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酒精呼气照片等;

6.宿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有犯罪前科,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祥文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8360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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