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苏州市工业园区**镇**小区**幢**室(户籍地为河南省民权县**乡**村委**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29日凌晨0时许,醉酒后驾驶苏EC****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埭锡路行驶,至绕城高速跨线桥南堍路段,碰撞道路中间护栏,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7mg/100ml。
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事故损失予以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王某乙、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 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君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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