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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沂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沂水县鑫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沂河大桥东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王某甲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8.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9286****);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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