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2年**月**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5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衡水市景县**大街**家属楼,现住景县**小区,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吴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4日16时11分,被告人王某甲在景县县城与朋友吃饭回家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的小型轿车去德州市**镇送人,行驶至吴桥县**路口时被交警查获,当时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的结果为149mg/100ml,随后被交警带至吴桥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抽血检测,后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吴桥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王某甲驾驶车辆照片4张、王某甲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5.吴桥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时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俊才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现场查获时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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