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6时许,因群众举报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驶沪C*****机动车自夏庄镇山水大街行驶至美林湾小区,民警在现场对王某甲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随即民警带王某甲到故城县中医院进行血样采集,其血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 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1、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1、 证人王某乙证言等;
1、 鉴定意见:被告人血液检测结果。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永臣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本案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告知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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