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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孟津县,身份证号码:410322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及现住址:河南省孟津县**镇**村。2014年05月08日,因诈骗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08月0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我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06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豫******号小型轿车,沿孟津县**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大道与**路交叉口处,撞住同向前方王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张某某)尾部,造成王某乙、张某某受伤及上述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4mg/100mL。经认定: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甲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害人张某某、王某乙陈述;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松亚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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