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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44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81********,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9月27日因酒后驾驶已达报废状态机动车被宜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7日20时30分,王某甲在宜阳县香鹿山镇**饭店和朋友吃饭喝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森地牌两轮电动车沿宜阳县锦屏路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 行驶至锦屏南路25号灯杆处道路时追尾同向在前王某乙驾驶的豫CW****号暗红色吉利美日轿车, 造成王某乙受伤, 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王某甲驾驶的森地牌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宜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阳县公安局的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资料、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洛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王某乙证言;

4、事故现场及抽取血样现场照片;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记录,此次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对王某甲提起公诉,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寒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镇**小区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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