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69********,汉族,初中文化,包工头,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路**号**幢**单元**室。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苏NJ****小型客车沿泗阳县裴圩镇裴大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KM处时,碰撞到前方同向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电动三轮车,造成车辆损坏,人员擦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甲驾车逃逸,后被抓获。经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王某甲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81mg/100ml。
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青的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5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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