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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67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88********,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甲饮酒后驾驶燃油二轮助力车从瑞安市上望街道“咿加咿”三号店驶往瑞安市汀田街道邮电南路204号方向。21时许,行至瑞安市莘塍街道莘阳大道明镜公园桥梁前地段,与行人滕某某及雷某某临时停放在路边的甘A4****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被民警查获,于当日22时36分被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mg/100ml,属醉酒。经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鉴定,肇事的燃油二轮车轻便摩托车,属机动车范畴。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已赔偿被害人滕某某、雷某某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涉案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询记录、查询说明、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解协议书;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滕某某、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车辆检验鉴定书;

6.视听资料:呼气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孥弟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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